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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加强限制私营工商业甲存开户和支票管理办法的指示
 
主送:全国各区行,各省、市分行.
  自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宣布以后,有些行为了配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加强管理金融市场,将私营工商业开立甲种活期存款户的条件,以及支票使用办法各方面,作了进一步限制管理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有必要的;并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的规定:
  一、审查私营工商业开立甲种活期存款条件。为了防止私企利用支票膨胀信用,和防止歹徒骗取本行支票进行诈骗,私企申请开户时,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营业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存户真实的行业、字号、地址等证件。并应特别着重从其行业情况,存户经常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大小各方面进行了解审查如确有需要使用支票时,方予开立甲种存户,开立的户名亦必须与私企的字号相符。  二、缩短支票有效期限。将以前规定支票有效期一个月,缩短为从签发支票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天,截止日如遇例假顺延。各行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以上的期限内自行斟酌规定。目的是限制支票的盲目流通。但应注意存户实际需要,限期亦不宜订的过紧,至于有的行原已规行为五天而签发日在外的,如原规定距本指示到达日为期不久,可不变更。  三、规定签发支票的金额起点。为防止支票泛滥为害市场及减少本行内部事务起见,小额支票必须压缩。各行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尽量减少小额支票的原则下,各行可根据大小城市的经济条件不同,规定签发支票的金额起点,最低限度不得小于二十万元为起点,但存户结清时签发的支票不在此限。  四、严格执行私企存入票据收妥支用。凡有私企存户并未订立票据抵用合约,而临时准许以票据抵用的,应即停止抵用,已订有票据抵用合约的,应在一定的期限之内,逐步解除。如有个别存户因取消票据抵用,资金周转有特别困难的,可根据放款政策给予短期贷款的扶助。  五、对于存户存款余额经常很少,而收付频繁,其目的只是利用支票先支后存膨胀信用的现象,必须加以限制。在一定时期内,应该检查清理,对有上述情况的,动员其改为凭折存取。  六、私企签发支票规定只准签发“记名”式支票,如支用现金,亦应在支票上注明“取现”字样,并宣布支票不得流通转让;此项规定在内部掌握上,应采取逐步加强,由松到紧的方针,因而在实行的初期不宜要求过严,应一面宣传,一面推进。  七、加强金融行政管理,严格取缔空头支票和迟期支票。各行对空头支票应严格加强管理,对于迟期支票明确规定发票人与受票人应负连带责任。目前尚未宣布取缔迟期支票的行处,应考虑市场情况,有步骤的在一定时限以内加以取缔。
  以上各项,在经济联系密切的区域在规定上不应发生过大的差异,为此必须(一)京、津地区及沪宁、沪杭两铁路沿线城市与上海地区应各自互相联系,在作法上尽可能的取得一致;(二)各省市分行对所属各行处作法上要求尽量统一。
  另外,储蓄存款章程中活期储蓄项下的支票储蓄,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第二、三、六、七各项规定办理。
  以上希各省、市分行进行研究,报请当地财委核准后布置实行。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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