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关于组织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正案的第三十八号决议。
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
1.通过组织法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下列修正案,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文 第二十四条 删去并代之以
执委会由三十一个会员国指派的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卫生大会应考虑到均衡的地理分配,选出有权指派一人参加执委会的会员国,但根据第四十四条设立的区域组织各自应至少有三个会员国当选。这些会员国应各指派一名具有卫生专业资历的人员参加执委会,该人员可由副代表及顾问随同。
第二十五条删去并代之以
这些会员国当选任期为三年,并可连选连任,但在执委会名额由三十名增至三十一名的组织法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选出的十一名成员中,所增选的一名会员国在必要时,其任期将有所缩短,以使各区域组织每年至少有一个会员国当选。
英文(略)
法文(略)
俄文(略)
西班牙文(略)
2.决定本决议一式两份当由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主席和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签署确证,其中一份当转给组织法保管人联合国秘书长,另一份存世界卫生组织档案库;
3.决定,会员国根据组织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通知接受这些修正案,应按组织法第七十九条第2款接受组织法所要求的向联合国秘书长寄存正式文件方能生效。
1976年5月17日第十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