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一年到一九七六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互助合作,促进相互经济关系和贸易关系的发展,特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缔约双方从一九七一年到一九七六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品名和数量,应该按照本协定的第一号和第二号附件的规定办理。这两个附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协定附件所列货物的数量,在签订年度贸易议定书时,如由于供需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调整。 
  根据本协定规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有关事项,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在每年年度贸易谈判时签订合同办理。 
  本协定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 府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