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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延长到一九六七年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商定将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有效期限延长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三十日在华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波、俄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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