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94〕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江苏省消防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
江苏省邮政条例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