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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关于延长两国边境小额贸易议定书有效期限的换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李班同志敬爱的副部长同志: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将一九五五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越边境小额贸易的议定书”的有效期限,继续延长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双方为了保证管理好各自的边境市场,同意对该议定书作补充规定如下: 
  (1)双方对该议定书第五条所规定的进出口限额的调整和对第一号附件所规定的小额贸易地点须关闭或开放新的地点以及对第二号、第三号附件所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范围须修改时,由双方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报两国政府核准后执行。 
  (2)双方为了保证边境居民小额贸易的正常进行,将各自继续采取措施,禁止本国商贩参加小额贸易。同时,双方地方政府可以在该议定书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经过协商,制订出必要的管理办法,并于达成协议后配合执行。 
  (3)对于小额贸易的货币兑换限额,规定为每人每次最高不得超过一元中国人民币或等值的越南币。此项规定由两国国家银行在边境小额贸易地点的分支机构负责执行。 
  上述补充规定应作为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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