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令节能法
国家杜马1996年3月13日通过联邦会议1996年3月20日批准本联邦法调整在节能工作中出现的关系,为有效利用动力资源创造经济和组织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中使用了下列概念:节能——实行法律、组织、科学、生产、技术和经济手段,有效利用动力资源,并把可再生能源吸引到经济周转上:国家的节能政策——对节能工作的法律、组织和财政、经济调整; 动力资源——目前利用的或可被有效用于未来的能源载体;二次动力资源——以主要生产的副产品形式获得的或者就是这种产品的动力资源;有效利用动力资源——在开发技术和工艺以及遵守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程度上,达到经济上合算的动力资源利用效率;能效指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于任何用途产品的动力资源消耗或损失的绝对值或比值2 动力资源的非生产消耗量——由于不遵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破坏别的标准法令、远行设备的技术规程和证书资料规定的要求,造成的动力资源消耗量; 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以及自然界中存在的温度梯度能量; 燃料的替代种类—燃料种类(压缩气和液化气、生物气、发生炉煤气、生物量加工品、水煤浆燃料及其它),使用了它们就可以减少或替代消耗更加昂贵和短缺种类的动力资源.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的节能法律
俄罗斯联邦节能法律由本联邦法和根据本法所通过的其它联邦法、另外的俄罗斯联邦标准法令、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政权机构和俄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能的协议通过的俄联邦主体节能法律和其它标准法令组成。
第三条本联邦法的适用范围
本联邦法在俄罗斯全境内有效,国家在节能方面调整目标是在下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关系; 在动力资源的开采、生产、再加工、输送、存储和消费中,有效地利用动力资源;<实现国家对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监督 发展开采和生产能够取代更加昂贵和短缺种类动力资源的替代种类和燃料; 创造和使用能效技术、燃料一能源消耗和诊断设备结构材料和绝缘材料,用于核算动力资源消耗量并检查动力资源利用的仪表、能源消耗自动控制系统;保证在核算被释放的和消耗的动力资源方面的测量准确、可靠和统一。
第四条 国家节能政策的基本原则
国家节能政策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优先有效利用动力资源; 实现国家对有效利用动力资源的监督; 法人必须核算自己生产出的或消耗的动力资源,而自然人也必须核算自己获得的动力资源; 在设备、材料和结构、输送工具的国家标准中,需列入它们的能效指标; 验证燃料——能源消耗设备、节能设备和诊断设备、材料、结构、输送工具,以及动力资源; 兼顾动力资源的用户、供给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在有效利用动力资源中法人——生产者和供给者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 节能方面的标准化、验证和计量第五条标准化
在能源消耗产品的国家标准中,要以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列入该产品的能效指标。 在动力资源开采、生产、再加工、输送、存放和消耗中的有效利用指标,以及用于加热、通风、热水供应和建筑物照明的能源消耗指标,生产过程的其它能耗指标,都以规定的方式列入相应的标准——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技术标准和条例对节能规定的要求,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