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政办发(1992)29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地方全民所制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特别是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地方
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这项工作,特别是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对我省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权的法律行为,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对国有资产产权实施规范化统一管理的基本手段。
二、这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对象是我省地方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我省驻外省、市的同类机构(以下简称全民企业)。
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产权登记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晋国资字(1991)49号《关于对保留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和产权登记的通知》办理。
凡全民企业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由该企业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全民企业与其它所有制经济成份组成的联营单位,以及其它占用国有资产的各类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三、产权登记的范围是国家授予上述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他应属国有的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晋国资字(1991)37号)执行。
四、全民企业和保留的全民公司进行产权登记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产权证》是正本是国家拥有登记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其副本是登记单位拥有本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登记单位留存。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产权证》内容的具体记载,随《产权证》一并具有法律凭证作用。
《产权证》和《登记表》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五、《登记表》中的各项数据以一九九一年度财务决算中的有关资料为依据填制。对产权模糊不清的问题,由企业写出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六、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向所属企业单位安排布置,并负责督促、检查。全民企业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制的产权登记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由填报单位携带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产权登记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将结合审查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或国家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产权证》和《登记表》检查登记一次。
八、全民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由于全立、合并、撤销、变更经济性质等发生产权变动,或由于国有资金变动需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应先到国有资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然后方可办理法人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今后凡新开办的全民企业,在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前,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对有抽逃、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全民企业,暂缓颁发《产权证》。
十一、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企业法人年检登记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人代表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登记中故意少填、隐匿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保护措施。
十二、产权登记工作期限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开始至五月底结束。
十三、尚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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