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市境内的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的各种经营活动的资信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和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方可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均应接受本办法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局是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资信登记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格许可证审批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均应持有《重庆市公路建设资格许可证》。
第六条 凡申请《重庆市公路建设资格许可证》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申报、审批。
1、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2、重庆市级各部门直属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局审查(批),颁证。
3、各区(市)县建筑单位,由当地交通部门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局审查(批),颁证。
4、重庆市境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进入我市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由重庆市交通局审查,颁证。
5、凡交通部、各省、市交通厅(局)已审批、颁证的单位,必须到重庆市交通局进行登记,方能进行各种经营活动。
6、凡需申请从事我市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应向审批(或初审)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证书,并按重庆市交通局印制的《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要求填报。
资格申请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公路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行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试验检测资质证书。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近五年承担公路工程项目的业绩、信誉评价、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信登记有效为两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进行。
第三章 公路建设市场资信登记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重庆市公路建设资格许可证》限定的范围,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试验检测单位。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信登记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公路建设许可证》仅限于持证单位自身使用,不准复制,不准出卖转让,不准改变许可证内容,不准冒名顶替,违者将视情节,由审批单位提出书面警告,限期纠正,直至注销许可证,禁止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造成后果严重的,由持证单位和法人代表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非交通系统的公路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