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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一届人代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十一届人代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509名。
  二、各市、州应选的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仍维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数不变。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部队应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名,由甘肃省军区负责与兰州军区、兰州军区空军协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应选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
  五、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4名。
  六、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8%;中共党员和干部代表的比例分别不超过55%。
  七、省推荐代表名额100名,分别推荐到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八、各市、州及解放军驻甘部队应在2007年11月20日前选举产生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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