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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为我市引进外资的单位(包括国内外的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按其实际引资成效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引进外资是指:
1、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外省、外地区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2、国际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等其它直接投资。
第四条对引进外来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出部分按2‰的比例奖励引资者。
引进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我市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和引进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依其实际增加的出资额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引进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依其评估价值总额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引进设备投资的,按国家规定评估价值视同引进资金进行奖励。
第五条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到我市兴办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嘉奖。
第六条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帐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且已形成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
上述情况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按照资金额依照第四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七条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兑现。项目建成后,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属市级的,由市级承担,奖励资金从市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项目建成后,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属县(市)区级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八条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引荐项目单位书面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固定资产价值评估证明、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向市、县(市)区招商局申请奖金。
(二)市、县(市)区招商局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兑现。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引资者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四)引进资金的奖励兑现,按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兑现。
(五)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市、县(市)区招商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此暂行规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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