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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经贸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通告
    一、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公通字 [1998]32号)、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旧机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9]98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凡是在我省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旧机动车辆(指已上牌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汽车、拖拉机、摩拖车和特种车辆等)交易过户,必须进入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交易,凭市场交易证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二、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3家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复函》(琼府办函[2000]13号)批准同意设立:海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海口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三亚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以上3家是我省合法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场所。自本通告见报之日起,凡属我省辖区内的旧机动车辆交易过户手续必须到以上3家市场办理。海南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办理全省旧机动车辆的交易过户业务,海口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三亚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只能办理本市的旧机动车辆交易过户手续。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政府批准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外开展交易活动。凡是违法进行旧机动车辆的交易,各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关闭和处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特此通告 
 
 
省经贸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20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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