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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的通知/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的通知/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113号1994年5月27日)
现发布《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类别划分如下表:
┏━━┳━━━━━━━━━━━━━━━━━━━━━━━━━━━━━━┓
┃区域┃适用地带┃
┃类别┃┃
┣━━╋━━━━━━━━━━━━━━━━━━━━━━━━━━━━━━┫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
┃二┃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山、大足各┃
┃┃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风景┃
┃┃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
┃三┃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十四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业
区。
(3)表列适用地带以外的其它地带适用二类区域。
二、适用区域的标准值,只执行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域相对应的标准值。
三、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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