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07〕11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和各县市区国库,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三)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
(二)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征。
(三)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四)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五)各单位代征的在职职工地方教育附加实行逐月扣缴。由市(县、区)征收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直接转入财政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二)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三)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单位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职工地方教育附加上缴时,由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部门给代征单位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票据。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国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入市、县市区国库的3%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市、县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及市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办公室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