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