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潮府〔2004〕22号
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所有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全部列为稽察对象,由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稽察。
第三条潮州市发展计划局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潮州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分为稽察检查、专项稽察、全面稽察,稽察内容由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直至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止。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及时掌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进展情况,在建设项目批准后立即介入。
第七条每一个建设项目必须设立稽察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有关建设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书,应依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所作的稽察报告应报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现场稽察。按照稽察工作计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三)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对象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由市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将有关稽察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分别不同情况,由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三)暂停项目建设;
(四)暂停对所在部门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五)将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有关建设项目方可继续拨款、开工及申报。
第十四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潮州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