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为拓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渠道,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参考其他冠名权的做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市属所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排站的冠名均可拍卖。
第二条 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加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的竞投。
第三条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的知名度以及工程项目概算总额大小来确定冠名权的拍卖标准。冠名权拍卖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分为:小型最低价10万元;中型最低价50万元;大型最低价100万元。
第四条 有偿冠名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出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冠名权转让的整体方案,按照《江门市直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当只有一名竞拍者参加水利工程冠名竞拍时,交易价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允许以企业、商标、团体、个人名称冠名。
(二)申请有偿使用冠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经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三)名称所属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
(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冠名。
(五)申请冠名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要交纳保证金2万元。
(六)冠名权经批准后,申请人全额交足冠名资金后才能实施冠名。冠名所需的资金由冠名权人承担。
(七)冠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冠名权使用者,只是对被冠名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拥有冠名权,不拥有被冠名单位的产权、经营权。
第六条 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七条 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划入水利防洪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八条 冠名权以企业名义支付的资金可列入企业的成本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国家和省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有关规定后,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