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有关煤炭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1、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各国有煤炭企业要继续坚持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国有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的今后三年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下岗申报备案制度,明确职工下岗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范围,对目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原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长病长伤、自谋职业等人员不再纳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和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再就业工程。
2、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选派责任心强、热心为职工服务的专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二是要坚持规范运作,形成正常机制。下岗职工要分别与企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建档立卡等基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三是逐步与社会接轨,充分依靠社会和市场的力量,特别是与社区、街道建立联系,形成条块结合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依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
3、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按照“三三制”的办法解决。由企业承担部分要千方百计予以筹措并保证到位;由社会承担的资金,向受理其失业保险统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今年上半年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8〕32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附表格式申报,由各煤管局、原部直管矿务局(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装备集团公司负责,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煤炭工业局企事业改革司,7月份以后向地方财政申报补助资金。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财政厅(局)、教委、统计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下岗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二)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三)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应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二、关于下岗职工的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无故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证明”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作,免费发放,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并可根据需要实行年度检查。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认定和“下岗职工证明”发放办法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拟安排下岗的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与企业存有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或自谋职业,即解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谋职业的,可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续缴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的监察,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所在街道基层组织要相互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和相互通报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下岗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运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委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10号文件规定,制订再就业服务中心组建计划,负责督促和指导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所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到基本生活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规章制度,拟订培训与再就业计划,并与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联系。企业要切实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职能。
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可根据需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等项职能。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应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具体递减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填报,逐级上报汇总。
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等服务,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上门,针对市场需要和下岗职工特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了解下岗职工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落实到位。
四、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费用
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给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程序,按《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执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中央企业向受理其失业保险统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
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和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向地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的程序为: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证明,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从申请报告上报之日起10日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应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给以补助。
对企业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没有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经费。
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管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单独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根据人员的隶属关系分别按原列支渠道解决,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冒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核拨。
五、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按照中央10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从1998年起,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具体调整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调整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制度的范围,为各地现行覆盖范围。
要加强对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重要意义的宣传。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
企业与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新增收缴部分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教育、统计部门和总工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落实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切实保障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中直企业,是指国有独资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
三、本办法中的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四、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中直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中直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被兼并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已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已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不包括已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的职工安置费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国家已给政策、基本生活费已有资金保障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
六、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以下统称“基本生活费”),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七、中央财政原则上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即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三分之一。托管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中央财政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前两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原则上不负担。
八、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中直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简称“名单”)。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盈亏状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及安置情况,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受理其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事宜的劳动保障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财政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及“名单”保留终审权,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一)财政部将业经审核同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的3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转拨到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下岗分流任务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数超过职工人数8%的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预拨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提前预拨,年终进行清算。
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中直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并填报“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清算表”(简称“清算表”)。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财务状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年度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等,重点说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的清算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查核实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办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年度清算工作。
十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保障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中直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挪作他用的,中央财政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仍由企业原渠道列支。
十二、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11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
一、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
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
附表一: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1998年第_季度
部门:
单位:万元、个月、人、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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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 序 | 所在 |列入全| 利润总额
|连续停| 职工 |
| | | | |-----------------
| | |
| | | |国计划|1996年|1997年|1998年
|产半停| |
| | | | | | |
| | |
| 名 称 | 号 | 城市 |类 型|年 度|年 度|累 计
|产月数| 人数 |
|------|---|----|---|-----|-----|-----
|---|----|
| (1) |(2)|(3) |(4)| (5) | (6) | (7)
|(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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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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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托管下岗职工人数 |当地失 |当地上 |所在城市|中心所
|申请中央|中央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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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季初 | 本季 | 本季 | 合 |业救济 |年平均 |基本生活|需资金
|财政补助|政审批 |
| | | | | | |
| | |
滞留 | 进入 | 离开 | 计 |标 准 |工 资 |费标准 |总 额
|金 额|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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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12)|(13)|(14)|(15)|(16)|(1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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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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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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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在(4)栏中填“被兼
并”、“减员增效”或“破产”。未列入《全国计划》的企业不填此栏。
2、(9)栏填报年初的职工人数,包括年初已进入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
3、有关勾稽关系:(13)=(10)+(11)-(12),(17)=(13
)*(16)*3。
4、(16)栏包括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
标准填报。第一次填报时,附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附表二: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名单
1998年第_季度
企业名称:
再就业服务中心名称: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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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下岗日期|下岗证编号|托管协议编
号|进入中心时间|离开中心时间|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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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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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第一次填报的范围包括本季累计进入和本季离开中心的下岗职工;从第二次起
只填报本季度新进入和离开中心的下岗职工。
附表三: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
1998年
部门:
单位:人、元/年/人、万元
--------------------------------------
---------
| 企 业 | 序 | 所在 |列入全|全年中心| 所在城市基本生活
费标准 |
| | | | | |------------
--------|
| | | |国计划|托管下岗| 合 | 基本| 养老|
医疗| 失业 |
| | | | | | | | |
| |
| 名 称 | 号 | 城市 |类 型|职工人数| 计 |生活费|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 |
|------|---|----|---|----|---|---|---|
---|----|
| (1) |(2)|(3) |(4)|(5) |(6)|(7)|(8)|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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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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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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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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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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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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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费预算 | 中心实际筹集数额
|中央财 |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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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企业负 |社会筹 |中央财政| 合 |企业拨 |社会拨 |中央财
政|政审批 |拨付结余 |
| | | | | | |
| | |
计 |担金额 |集金额 |安排数额| 计 |付金额 |付金额 |拨付金
额|数 额 |(或欠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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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3)|(14)|(15)|(16)|(17)|(18
)|(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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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5)栏为第一、二、三、四季度中心托管下岗职工人数之和除以4。
2、(7)、(8)、(9)、(10)栏为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
标准数额。
3、(12)、(13)、(14)栏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社会、财政三家按比
例填报。
4、(16)、(17)、(18)栏分别为中直企业、社会和中央财政本年度实际
拨付(或预拨)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5、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预拨的中直企业不填(19)栏。
6、有关勾稽关系:(6)=(7)+(8)+(9)+(10);(11)=(5
)*(6)=(12)+(13)+(14);(15)=(16)+(17)+(18
);(2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