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