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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修订的《昆明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财政局,使该办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厅字〔2001〕3号)和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厉行节约的问题。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切实做到勤俭节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接待服务的标准和办法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中央精神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二条   我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接待上级或外地因公来我市人员,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到县(市)区、基层或外地,对接待安排均不得提规定之外的要求,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并加强对随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接待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超标准接待。 

    第三条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待各类国内公务活动来昆人员时(包括接待上级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市际、地区、单位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等),以及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县(市)区、基层单位之间人员相互公务往来,需由接待单位在昆明地区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接待部门按照昆政办(1997)84号文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收取食宿费,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补贴。具体接待标准是: 
  (一)工作餐标准。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天60元;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干部每人每天40元。工作餐标准包括本人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交付的部分。 
  (二)住宿标准。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天90元;县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70元。住宿费包括由本人按差旅费住宿包干标准交付的部分。 
  (三)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陪同到郊县(市)区或市郊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开支与宾客同等标准的工作餐费,住宿费按现行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在当年年初财政定额标准以内,不得突破。 

    第四条   市级领导同志因公出访出差,要严格执行昆办通〔1996〕54号文件,不准违反规定组织迎送。上级机关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同级机关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当地主要负责同志不要到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迎送,不准搞层层陪同。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 

    第五条   不准在高级、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搞国内公务接待,接待的食宿只能安排在本单位内部招待所或就近的普通宾馆、招待所,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要逐步实行定点接待;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摆放洗漱用具和其他不必要的生活用品。涉及接待本市以外、确属需要安排在其他宾馆、饭店进行的国内公务接待,须归口分别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从严审批,并严格掌握接待标准。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去外地,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 

    第六条   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人员陪餐的,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次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第七条   不得用公款组织或参与用公款组织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度假、休闲等活动。接待单位不准用公款陪同宾客进入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第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不准以任何名义到县(市)区或基层用公款搞“吃喝玩送”和报销接待费用;下级单位不准到市级党政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该机关工作人员,基层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向市级党政机关和部门领导送“红包”、发奖金、赠送土特产品。不准利用学习、培训之机或以其他任何借口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九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接受贵重礼品;不准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宴请。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部接待工作具体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的支出。并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核算制度,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接待费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谁批准谁负责。 

    第十一条   加强业务招待费的列支管理及财务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国家财政部制发的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单独反映、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并在月报表和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一)接待上级、外地来昆出差人员或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县(市)区、基层单位之间公务往来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下属单位、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的成本。 
  (三)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由单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审核有关票据后,财务主管签署意见证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招待费支出情况。凡不按规定或超标准开支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由有关责任人自负。 

    第十三条   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抓好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厉行节约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除追究有关责任外,财政部门还将相应扣减该单位正常经费;对于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以及由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本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于1998年9月11日以昆办通〔1998〕52号文件印发的《昆明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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