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落实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
为彻底清理环境卫生死角,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03]33号)要求,现就我市无主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我市6个区有无主闲置和停建工地(名单附后),请有关区立即以公告形式督促项目开发企业(或合作方)限期按《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03]33号)的要求进行整治。如开发企业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治,则由区政府代为履行整治责任。
二、地块由区政府代为整治的,先由区政府垫付经费,整治费用报我委审核确认,并通知国土部门将其列为土地开发建设成本。
三、所列地块已列入闲置土地调查的,请国土部门按有关程序加快处置。
四、对有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的无主地块(闲置工地),由区政府报规划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
五、如需进行绿化、美化的闲置地块,应报我委审核批准。绿化费用由市、区各负责一半。
六、经查闲置地块有主,但拒绝履行整治的,请有关区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七、对拒不履行整治责任的开发企业,我委将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以上要求,各区应在7月上旬,对无主地块整治完毕。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城管支队将于7月中旬组成市检查组进行验收,对整治不力的区建议市政府通报批评。请各区确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市检查组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
1穗府[2003]33号(略)
2无主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一览表(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