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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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