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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场地以横(条)幅、布幔、充气类拱门、气球、彩旗等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不含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配合市执法局对辖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执法局应与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设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总量”的原则编制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设施或区域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
(二)行道树或者公共绿地;
(三)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六条在下列设施或区域限制设置临时性广告:
(一)除新、旧会展中心广场、金山榕城广场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工业企业工地开工外,禁止在其他区域利用充气类拱门设置临时性广告;
(二)除开业、庆典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或悬挂横(条)幅宣传标语。
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广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广告设置地点符合设置规划要求;
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向市执法局提交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市执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执法局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宣传、工商、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单位意见。在核发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上述单位和区执法局。
第八条一个户外广告设置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轮流设置。
第九条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在一日之内以拆除。
第十条设置户外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广告资源占用费。所收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依法许可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地点、数量、内容发布;
(二)广告材料使用喷绘布制作,广告设置牢固、安全、形体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清晰,式样美观。
(三)标明广告分布者名称和许可证号;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广告发布者可以标注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
第十二条户外临时性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市或区执法局责令改正,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广告发布者逾期不拆除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市或区执法局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当。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市或区执法局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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