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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八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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