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调整矿业结构的迫切需要。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治理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最近,国土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作出了具体安排。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秩序的好坏,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解决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刻不容缓。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大,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较大,矿产储量消耗过快。同时,资源总量相对较少,保有矿产储量不足,资源紧缺的情况将长期存在。通过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可以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矿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江苏矿业为全省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但是,长期以来矿业结构不尽合理,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低,乡镇集体、个体私营小矿山数量过多。多数小矿山采用原始落后的开采方式,盲目发展,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恶化。通过治理整顿,关闭一批非法、不具备办矿条件、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可以促进矿业结构趋于合理。 
  近年来,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不严、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我省部分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无证采矿,非法采矿。虽然经过多次治理整顿,大规模的无证、非法采矿得到遏止,但一些地区无证采矿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矿山屡关屡开、或持过期的采矿许可证开采;部分地区的非法小土窑仍然存在;最近几起矿山越层越界开采导致安全隐患、矛盾和纠纷,已经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乱采滥挖,浪费资源。我省露天开采的小矿山大多缺乏规划,无正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的生产技术水平低,采用落后的采矿方法,随意开采;部分矿山开采方法不科学,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有的为了经济利益采富弃贫、优材劣用、甚至掠夺式开采;砖瓦窑厂乱采滥挖、盲目发展、非法占地、滥用耕地问题突出。 
  (三)越权发证,违法处置。有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超越批准权限,违法审批发证;有的不依据法定程序办事,给不具备办矿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发证;有的审批把关不严、资料不齐、矿界不清;少数地方超越权限,擅自处置矿业权;一些采矿权人规避法定批准程序,擅自承包转让采矿权,从中牟取暴利。 
  (四)重采轻治,破坏环境。一些地区高速公路、交通要道两侧,以及风景名胜区附近采石厂林立,千疮百孔;部分矿山在开采过程中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使得一些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恶化,治理成本不断加大,自然景观难以恢复。一些地区煤矿开采造成大面积塌陷。矿山环境问题已成为各级人大、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最近,省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决定,全省限制开山采石。 
  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势必要受到严重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进一步显化,多元化的采矿活动日趋活跃,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大意义,增强抓好治理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任务和要求 
  这次全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任务是: 
  (一)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这项工作在2001年年底之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这项工作在2001年年底之前完成。同时,进一步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与管理。 
  (三)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经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这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完成。 
  (四)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在3年内分期、分批予以关闭;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五)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利用违法行政案件,使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监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围绕上述任务,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紧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集中取缔非法采矿。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采矿活动全面排查,掌握非法采矿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现的非法采矿问题,抓紧进行查处。凡是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案件,要立即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一是越权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二是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规划要求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三是同一矿区内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采矿许可证。 
  第三,严厉整治砖瓦窑厂。对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采用落后生产工艺的小土窑,坚决予以关闭。对无土源及造成环境污染的砖瓦窑厂,依法予以关闭。砖瓦窑厂必须具备必要的资格和资质条件,办理合法的采矿、用地手续,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坚决整顿乱采滥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造成严重破坏浪费,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五,严格限制开山采石。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严格依据《决定》要求,具体划定禁采区,在年底前公布。《决定》规定的禁采区内,现有开山采石企业在3年内分期分批予以关闭。对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认真进行分类处理。证照(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齐全的,2001年年底前予以关闭;证照齐全的,限定开采量,限定关闭时间,并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及重要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严重影响景观的开山采石企业,2001年年底前予以关闭。 
  三、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这次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结合贯彻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进行,主要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集中治理整顿,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这次治理整顿的重点矿山企业,是开山采石企业、砖瓦窑厂和小煤矿。国务院已对小煤矿关闭整顿作出专门部署,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时间安排上,在2001年年底前,用近3个月的时间开展集中治理整顿。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10月初,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治理整顿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排查清理阶段。10月份,分级清查无证采矿、乱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全面清理采矿许可证,清查越权审批行为;严格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排查清理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 
  (三)治理整顿阶段。11月份,对排查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制止越层越界,整顿乱采滥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清理出来的违反规定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进行纠正,该注销的注销,该吊销的吊销。对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分类进行处理,予以关闭或制定关闭计划。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集中专项治理整顿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县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提出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集中治理整顿告一段落后,要认真搞好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治理整顿总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抓好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作,实行矿产资源的长效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治理整顿,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政府要成立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环保、煤炭、公安、电力、经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落实。要一级抓一级,明确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工作落实、责任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