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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我省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船舶工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连续几年在造船能力、综合经济效益、出口创汇等方面居全国地方造船业的首位,对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个船舶制造业不景气,世界造船能力普遍过剩,我国主要船厂也面临开工不足的困难。同时,沿海沿江部分地区仍在重复建设大型造修船基础设施,势必要与国内已有生产能力形成过度竞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7号)精神,为防止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现象蔓延,促进我省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适修船基础设施项目清理工作。近期,由省计经委会同省交通厅等部门联合组成全省造修船基础设施项目清理小组,对我省1995年1月1日以来审批立项的实际承造1万载重吨及以上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项目范围不分建设性质(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不分资金来源(内资或外商投资)、不分立项规模(眼下或限上)、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和建设进度、不分审批单位(国家、部门或地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项目清理小组的工作布置,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及时将全省造修船基础设施项目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 
  二、加强全省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管理,由省计经委会同省交通厅负责我省船舶行业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九五”后两年,不分建设性质、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限上限下,各地、各部门一律暂停审批干船坞、浮船坞、船台以及舾装、修船码头等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坚决停止建设。利用现有造修船基础设施,为扩大品种、提高质量和增强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选修船工艺装备改、扩建项目和外商投资增资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大中型项目,各市报省计经委转报国防科工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报请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省计经委转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外商投资项目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另由省外经贸委或报请外经贸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其相关手续。 
  三、各有关商业银行在审批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时,应要求申请贷款方出具国家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凡未经国家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 
  四、加快全省船舶企业发展与重组工作。省计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订我省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争取重点企业(集团)和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十五”船舶工业发展规划。针对全省地方船舶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引导企业走资产重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发展道路,组建以核心骨干企业为主体的、具有较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国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地位的企业集团,力争把我省建成国内船舶生产和出口基地之一。 
  以上意见,请即贯彻执行。 
 
 
20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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