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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政发[2008]2号
关于废止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关于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河政发20号)实施以来,对加快我市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培育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市新城区的城市建设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房地产业已日趋走向成熟,商品房供需保持平衡,为确保城市配套费的正常收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6日起废止《河池市关于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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