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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委办公室、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苏办(2007)51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苏编(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而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实时监督、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为依托,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使用为主要手段,确保现有机构、人员与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相对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一)机构。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等。
  (二)编制。编制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包括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等。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
  (三)人员。人员是指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出入编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提供信息共享平台;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并即时作出变更记录;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指标;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对《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检,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进人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录用(聘用)、调配、安置人员;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确定相关人员工资待遇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工作联系,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确需补充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初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进人指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下达用编进人指标。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指标申请报告,当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进人指标,到组织人事部门商榷补充人员具体事宜,拟进人员确定后持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手续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入编登记,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 “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批(转移)事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资审批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事宜。
  第十五条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负责安置的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进人指标,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接收安置单位后,向接收安置的单位下达安置用编进人指标,负责安置的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安置用编进人指标落实安置人员。
  第十六条 系统内跨单位调整人员,主管部门应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凭机构编制部门批件到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商榷办理人员调整事宜,并即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时,所在单位应即时到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市、县(区)委管理的干部,凭任职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其他干部凭任职文件、组织部门的干部备案表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予以备案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变更《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调出、参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减员情况,应当核销人员编制,所在单位应当在自上述情况出现30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时在“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中调整或者删除有关人员的信息,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度审查制度。每年12月份,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严肃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擅自调整机构设置、更改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规格、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二)擅自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三)擅自增加或调整人员、任用(聘用)干部的;
  (四)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的;
  (五)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者己经调出、辞职、退休、死亡或者被辞退、开除等应当核销人员编制,但未按规定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的,或者其他形式吃“空晌”的;
  (六)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认真督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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