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教育评估费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有关评估项目收费标准并增设部分收费项目的函》(苏教财函[2007]12号)收悉,现将教育评估费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鉴于原评估收费标准已过期,现重新核定教育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教育评估收费标准包括评审费用、食宿和交通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二、教育评估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强制学校参加评估。
三、教育评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接文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
特此复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表:教育评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