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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非典”患者治疗经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鄂政办电[2003]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对“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十分重视,对“非典”患者十分关心,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扎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巩固和发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非典”患者救治工作,现就有关医疗经费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1、全省各定点医疗机构一旦发现“非典”疑似病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和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进行救治,对所有发现的“非典”患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将患者擅自转送外地。治疗“非典”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收治医院先挂帐,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2、各级政府都要设立防治“非典”的专项资金,用于救助“非典”患者。对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及末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给予医疗救助。各级政府要按此要求,与定点医疗机构商定落实“非典”患者医疗经费的具体办法,确保每一位“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3、各地各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从贯彻“三个代表”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认真落实“非典”患者免费救治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资金和政策上全力支持“非典”治疗、预防和疫病控制工作。对因拒收患者、推诿扯皮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地方和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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