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低保工作,完善低保救助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在125元以下的,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以上。并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群众情况调查,从2008年下半年起,将这些对象纳入低保救助,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二、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低保资金的补助比例。为减轻县级财政低保金负担压力,从2008年开始,市级财政对五华、丰顺、大埔3个县按8%的比例补助,对梅江区、兴宁市、蕉岭县、梅县、平远县5个县(市、区)按6%的比例补助。
三、向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在全市建立城乡一体的物价补贴机制,在向城镇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对农村低保对象发放2008年1月至3月为期3个月的每户每月10元的临时物价补贴。临时物价补贴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次性发放到农村低保户手中。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按原低保资金筹集渠道或在低保专户结存的资金中解决。
四、农村低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各县(市、区)要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全部参保,具体参保措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同时,建立《梅州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五、各级财政要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