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功能,推进储蓄业务临柜操作制度改革,总行制定了《
中国银行储蓄业务单人收付操作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及总行有关部门讨论修改,现将该办法正式下发。
单人收付操作是一项新制度,请各行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
各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望及时上报,以使该办法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附:
中国银行储蓄业务单人收付操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向储户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柜台服务,适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储蓄业务岗位试行有限度的单人收付操作工作方法。
第二条 为使单人收付操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按照储蓄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单人收付操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试行单人收付操作的单位由其管辖行处根据业务需要选定后逐级上报二级(或以上)分行核准并报省分行、城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备案,也可由管辖分行选定试点单位。
第四条 试行单人收付操作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蓄业务已应用电脑操作;
(二)业务量每天在1000笔左右,并设有多个电脑储蓄业务岗位;
(三)内部管理工作完善,达标考核评定在二级以上;
(四)柜台及工作台的设置应方便顾客监督。
第五条 临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恪守本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以下业务素质:
(一)必须经过储蓄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并合格,有一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电脑储蓄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能独立操作电脑处理日常储蓄业务,并掌握储蓄、挂失、托收、继承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
(四)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本、外币真假钞的基本技能。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有关要求
第六条 实行单人收付操作的储蓄业务岗位,由支行以上存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开办全部或部分储蓄业务项目。
第七条 有关要求
(一)凡实行单人收付的单位,应按业务岗位设置现金尾箱和业务印章,实行一岗一箱一套章。现金尾箱的库存限额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按业务量大小确定,超限额部分应及时上缴入库;
(二)实行单人收付操作的单位,必须视业务量设立一名或若干名后台业务复核员。
第四章 岗位责任
第八条 实行单人收付操作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储蓄会计帐务核算、出纳现金管理和电脑储蓄授权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 操作员的岗位责任
(一)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做好帐、折(单)、有价单证、印鉴和现金的核对,认真自我复核,严禁办理无单(折)支取存款;
(二)对人民币壹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经过授权复核后办理。
(三)上下班必须坚持电脑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中途暂离岗位亦须在电脑上暂签退、锁尾箱和印章,待回岗后重新签到开箱办理业务;
(四)交接班手续必须清楚,要求做到电脑数据准确,业务单据齐全,帐务与现金相符。交接内容包括尾箱现金、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
(五)严格执行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尾箱现金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必须及时整点入库;
(六)领入现金库及时拆封复点;
(七)凡发生长短款等业务事故,应立即如实报告业务主管人员,不得隐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八)对储蓄特殊业务(如挂失、托收、继承、止付、冲帐等)必须经过复核员复核后办理;
(九)营业终了,负责打印电脑班结清单,清点尾箱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无误后交复核员核对并确认签章后封箱封锁入库保管。
第十条 后台复核员的岗位责任
(一)后台复核员,负责对当天前台操作员已完成的各笔储蓄业务凭证逐笔进行合规性复核,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差错,与操作员办理凭证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当天已经复核的业务原始凭证;
(二)经所主任或业务主管人员授权,对前台壹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现金支付进行复核,无误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章确认;
(三)负责对储蓄特殊业务的复核,复核无误并在有关凭证上签章确认后交前台操作员处理;
(四)负责当天帐务综合和有关帐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五)营业终了,负责复点尾箱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并与营业日报表核对确认。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奖励
考虑到实行单人收付操作制度后,操作员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有所增大,各行可根据条件设立单人收付操作员专项岗位津贴,并结合现行奖金考核办法制定业务量安全奖励制度,具体标准由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及经济特区分行按实际情况确定;
(二)单人收付操作的有关人员仍享受原有的各种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单人收付操作员有贪污、盗窃、套汇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不论数额大小自当日起一律取消所有津贴和奖励,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章处理;
(二)凡不执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差错和事故者,不论金额大小一律自赔,并扣发当月专项岗位津贴和安全奖;
(三)凡发生技术性差错造成的短款,除按有关规定全额或部分自赔外,并酌情扣发当月专项岗位津贴和安全奖;
(四)凡隐瞒长短款不报者,一经发现,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取消当月所有津贴和奖励,短款全额自赔,长款按出纳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鉴于复核员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责任,复核员原则上可以享受专项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各行视情况自定。经复核后发生的业务差错和事故,区别性质和责任,参照第十二条处罚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及经济特区分行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