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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公产规则
 
  一、兹依据本府一九五○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一次行政会议决议制订本规则。 
  二、市属事业单位所用公产一律仍由本府公逆产清管局统一管理办理登记保管手续。 
  三、市属事业单位使用之公产一律不交租金,由各该单位自行负责修缮并须保证维护房屋及装修设备之完整,其修缮费用由各该单位列入预算,但代管产仍照旧收租金。 
  四、清管局对于市属事业单位使用公产保护情形有检查之责,各使用单位应尽量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五、清管局对于市属事业单位所用公产认为保护不够时,得随时向使用单位或其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各使用单位应切实进行改善。 
  六、为便利市属事业单位业务上用房需要,其属于同一领导机关之事业单位如确因业务关系有互相调换用房之必要时,得报经领导机关核准,并通知清管局登记后更换之。 
  七、市属事业单位用房因业务变更停止使用时,在空闲期间,由其领导机关负责保管,并通知情管局备查,如另由同一系统之其他单位使用时,亦应向清管局更换保管书,但其空闲期间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由清管局收回另行分配使用。 
  八、市属事业单位使用之公产,如需要拆改或增建时,均应报经清管局同意后方得办理。 
  九、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195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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