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造纸企业进行污染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目前,全省共有造纸企业420多家,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10.44万吨,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40 %。造纸企业污染是辽河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确保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辽河治理目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第7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规模要求
(一)现有企业规模要求。关闭淘汰取缔年产3.4万吨以下(含3.4万吨)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万吨以下(含1万吨)废纸造纸企业,年产0.2万吨以下(含0.2万吨)纯木浆(浆板)造纸企业。关闭淘汰取缔的企业,6月底前必须自行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二)新建、扩建非木浆制浆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年产5万吨;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支持造纸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实现造纸废水集中处理并实现集中供热。
二、污染整治要求
(一)污染治理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厂址合理,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能耗、水耗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造纸项目,环评文件必须报省环保局审批。
(二)污染整治企业,其污染整治方案必须经省、市环保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污染整治工程施工。
(三)污染整治工程完成后,企业应提出试生产申请,经省、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企业向省、市环保部门申请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具体的试生产和验收办法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
(四)废水进入城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企业,其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其中COD排放浓度要低于300ml/L;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同意接收处理其废水的协议。同时,其废水排污口要规范化,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发现超标排放,第一次依法处罚;第二次责令停产治理。
(五)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企业,必须属当地政府重点支持的造纸企业,并经省、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必须建设配套完善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其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其中COD排放浓度低于50ml/L;废水排污口规范化,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发现超标排放,立即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无效的予以关闭。
(六)废水闭路循环,实现“零”排放的企业,必须彻底关闭所有排污口,并与市级环保部门签订守信协议。发现企业偷排污水,立即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关闭。
(七)城市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的企业,要采用集中供热,取消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企业的燃煤锅炉要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确保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符合环保要求。
(八)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渣、噪声等污染,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达到相应环保标准。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市政府要对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必须按期关闭取缔不符合企业规模和环保要求的造纸企业,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环保、工商、电力、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未按期关闭取缔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严肃追究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企业法人的责任。
(三)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与监督力度,宣传造纸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查处不力、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