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及我署《关于印发〈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出人事[2008]1117号)的规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职责由原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划入出版管理司。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核发办法、程序和原则
(一)核发办法
自2009年起,实行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实名申领核发。具体办法是,以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选题计划为核发依据,以往年度核发总量为参考,确定分配和核发年度音像制品版号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以下简称版号、专用书号)额度。前一年的12月份至当年度1月份为全年度版号、专用书号核发办理时间。申请增补追加额度外版号、专用书号的,按年度版号、专用书号申请程序上报有关材料。对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办重要任务的出版单位提出的专项申请,特事特办。
(二)核发程序
1.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出版单位的版号、专用书号,由出版单位向我司申领;各地和解放军系统出版单位的版号、专用书号,分别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向我司申领。审核通过后的分配额度将以《通知书》格式向各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复函。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在已核批额度内向所辖出版单位下发本批次版号、专用书号分(调)配的《通知书》。
版号、专用书号额度在经我署核批后,当次分配核发额度、起止号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出版管理司的有关页面查询。
2.申请版号、专用书号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需提交?《申请单》,格式见附件1-《申请单》(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使用);?上一批版号、专用书号使用情况,格式见附件2-《版号、专用书号使用情况登记表》;?经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验收后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缴送样品清单》,格式见附件3-《缴送样品清单》;?使用下一批版号、专用书号的选题目录,格式见附件4-《出版计划表》。以上4项材料需报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各1份。
(2)地方出版单位和军队系统出版单位的材料,将辖区及系统内出版单位情况汇总后,向总署提出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5-《申请单》(地方、军队系统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同时将有关申请单位的上述材料中的?、?一并上报。以上3项材料需报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各1份。
(三)核发原则
每年度首批分配核发的版号、专用书号量,在参考以往年度分配额度的基础上下发。计算方法:(以往年度分配额度+当年实际需求量)*50%。每季度初通过调整后分配核发的版号、专用书号,其调整量不得超过当年度首批分配核发量的50%。
在非集中办理时间遇到重要任务需特事特办的,出版单位要将版号、专用书号的专项申请按照版号、专用书号申请程序向我司申请领取。地方出版单位或军队系统出版单位通过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来的专项申请,经由我司审核批准后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具体分配核发手续。
我司分配及核发年度(季度)版号、专用书号的办理时限为接到申请报告(或《申请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其它事项办理时限为接到申请报告(或《申请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
二、对版号、专用书号、条码的管理
结合年检和各单位的出版实际,我司对版号、专用书号进行实时调控,坚决杜绝超范围出版和版号、专用书号的不实申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版号、专用书号的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科学管理。
1.切实做到分配核发以选题报送、样本缴送情况为依据,通过建立数据库及时汇总相关数据,掌握核发动态。
2.通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配额度内对所辖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版号、专用书号进行适当的调控,保证出版单位合理使用。
3.对使用版号、专用书号、条码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抽查、按季度例行检查,对版号、专用书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规范。年度额定数量内的版号、专用书号核发后,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实名申报方法进行管理,每季度要向总署上报当季度实名管理的版号、专用书号使用情况(4月、7月、10月上报上一季度的使用情况)。对有违规行为的出版单位,视情况减少有关出版单位的版号、专用书号分配数量。对版号、专用书号的实际使用量与年度申请量严重脱节的,给予批评并核减版号、专用书号分配数量。
三、其他事宜
1.出版者前缀号的管理。申领新的出版者前缀号或变更出版者前缀号的,由出版单位按现行程序办理。申请材料及相关数据表经由我署条码中心初审后送我司审批。
2.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版号、专用书号管理,仍维持现行的管理程序,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具体办理有关事宜,并于每年12月份集中向总署汇报全年度情况。
3.版号、专用书号核发后的条码制作。
我署条码中心负责履行条码制作的具体手续,通过书号条码制作的数据库及时汇总分析并定期汇报已核发版号、专用书号的条码制作进展情况。
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直接与我署条码中心联系,办理条码制作的相关事宜;地方各出版单位、军队系统出版单位分别通过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额度分配及条码制作的相关手续。
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省级新闻出版局和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可根据生产需要分批次向条码中心提出条码制作申请单(格式见附件6-《条码制作申请单》),并按《条码制作申请单》要求附上所需相关材料。地方、军队系统出版单位申请条码制作,要以省级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单位填写条码批量申请单,申请时需附上对所辖出版单位下发的本批次版号、专用书号额度分(调)配的《通知书》复印件(参考格式见附件7-《通知书》)。
4.样本缴送按现行程序办理。寄送请在邮件上标明“音像(电子)样品”字样,地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5层西样品库,邮编:100052。
5.联络方式。
涉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上述业务,由我司音像电子处具体办理。业务联系人:郑加可、许正明,办公电话:83138687、83138685,Email:zhengjiake@gapp.gov.cn。
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业务联系人:寇文成、贾学景,办公电话:010-83138140, Email:yangbenguanli@126.com;总署条码中心业务联系人:张晶、郝佳芳,010-65212856、2854。
《通知》要求的相关材料格式,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有关栏目(www.gapp.gov.cn)或“中国图书出版网” (www.bkpcn.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内下载。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中央出版单位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申请单(略)
2.版号、专用书号使用情况登记表(略)
3.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缴送样品清单(略)
4.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表(略)
5.地方、军队系统出版单位音像制品版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申请单(略)
6. 条码制作申请单(略)
7.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