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定新闻出版行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和鼓励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009年初-2013年底国家将对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为使新闻出版行业高新技术企业切实享受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现将新闻出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闻出版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文化产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抓住机遇,切实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闻出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期工作
(一)汇总上报本地区新闻出版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1.汇总本地区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并且已经享受有关政策的新闻出版企业名单,及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类别。
2.汇总本地区符合172号文件要求,但未能享受有关政策的新闻出版企业名单及原因。
3.提出你局认为本地区应当享受有关政策,但达不到172号文件要求的新闻出版企业名单,并说明理由。
请认真填写《新闻出版企业落实高新技术政策情况调查表》(附后)。
(二)为加大支持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实施细则。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新闻出版领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1.根据本地区新闻出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经列入和建议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内容,并说明理由。
2.本地区新闻出版单位落实172号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请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积极与当地科技、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协助做好新闻出版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新闻出版企业包括: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数字出版(含互联网出版、手机出版、数据库出版)、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版权贸易等新闻出版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有关情况及《新闻出版企业落实高新技术政策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1月8日前报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
联 系 人:冀素琛
联系电话:010-83138661
电子邮箱:cys@gapp.gov.cn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新闻出版企业落实高新技术政策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2: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