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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杜蒙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杜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杜政呈[2008]2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精神,充分考虑杜蒙县政府意见和杜蒙县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泰康镇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此批复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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