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所指的“受灾严重地区”,系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地震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汶川地震范围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我省39个严重受灾县(市、区),即: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梓潼县、盐亭县、三台县、绵竹市、什邡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青川县、利州区、剑阁县、朝天区、元坝区、苍溪县、旺苍县、汶川县、理县、茂县、小金县、黑水县、松潘县、九寨沟县、汉源县、宝兴县、芦山县、石棉县、阆中市、南江县。
二、对上述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的建筑企业,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三、《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29号)第五条第2款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免收范围,调整为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免收范围除第一条所列的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外,还包括按川震函[2008]102号文划定的南部县、简阳市、名山县、巴州区、仪陇县、射洪县、夹江县、康定县、雨城区、天全县、金川县、仁寿县等12个重灾县(市、区)。
四、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个人到上述受灾县(市、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免收政策。
五、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六、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全省范围内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以及上述39个受灾严重县(市、区)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央分成部分留给我省,全额作为省级收入,由省级统筹用于我省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其中:在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缴为中央级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财政厅于10月底前开具更正通知书,由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一次性调整为省级收入,已缴为中央级收入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开具更正通知书,由各级国库一次性调整为省级收入;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上述三项收入,由执收单位就地按以下比例分别直接解缴入各级国库: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整为100%省级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原属中央收入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整为省级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
2.属于地方收入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各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原分成比例就地缴库。
(三)矿业权价款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1.“三州”及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1)“三州”及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不含扩权试点县:盐边县),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省36%,市(州)本级16%,县(市、区)48%;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仍维持原有的省20%,市(州)本级20%、县(市、区)60%。(2)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扩权试点县(盐边县),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调整为省36%,扩权试点县64%;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仍维持原有的省20%,扩权试点县80%。
2.内地其他地区:(1)除扩权试点县(市)外的内地其他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省60%,市8%,县(市、区)32%;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仍维持原来的省50%,市10%,县(市、区)40%。(2)内地其他地区的扩权试点县(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调整为省60%,扩权试点县(市)40%;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仍维持原有的省50%、扩权试点县(市)50%。
七、对地震灾害严重地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为促进灾区恢复重建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对执收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项目、预计年免收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二00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