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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也呈递增趋势。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和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执政为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准绳,切实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和优化社会服务,注重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在审批征收、征用土地,颁发、注销、变更、撤销或吊销土地、矿产以及测绘相关权利证书,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办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畅通法定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各种行政决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把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和救济功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内部纠错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调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书面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及时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国土系统内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交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进一步密切国土资源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和理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积极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依法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将被征地群众知情、确认、听证的有关材料,作为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作为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的重要证据予以提供。对于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要采取一切合法措施,积极进行协调和沟通,尽快化解争议,避免矛盾激化而引发诉讼、上访乃至群体性事件。在征地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群众反映正当合理的意见,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在协调有关矛盾和纠纷过程中,要兼顾合理性和合法性,有理、有节、有据地开展群众工作。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2号)规定的期限、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协调,妥善化解争议。因征地裁决引发的诉讼案件,争议案件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参加诉讼,接受司法审查和监督。
  四、改进工作机制,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案件承办制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承办业务处(科)室和单位,应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之一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由原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处(科)室负责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及有关依据、证据材料,负责法制工作的处(科)室负责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完备地提交当时呈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性资料,按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诉讼状副本的要求说明有关情况,如实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经省政府、省厅行政复议、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国务院最终复议裁决案件,省厅委托作出或者实施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答复、答辩,并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全程参加诉讼以及裁决。受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积极做好应诉和复议答复等各项工作。
  五、建立和落实行政复议、诉讼、裁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或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或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在行政复议、诉讼、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活动中态度消极、不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因工作不力导致省厅或者省政府败诉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的,应当严格追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处(科)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且未能妥善解决的,省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国土资源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所产生的国家赔偿费用,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承担;国家赔偿后,要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应诉和裁决案件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具体承办单位承担。
  六、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协调裁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以对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认真地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于每一起案件,要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工作条件,对于重大案件和问题,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行政复议、应诉、征地协调裁决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行政机关必须至少确定1人作为本机关具体承办应诉事项的专门人员,应诉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人员保障,确保2人以上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办案经费和必需的摄像、车辆等设备,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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