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为依法管理河道采砂(包括采铁、取土等,下同)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市河道较多,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贯彻落实《规定》,切实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河道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河道采砂秩序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加之缺乏统一采砂规划,河道内滥采乱挖、乱堆乱弃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到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必须加强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建立和规范河道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内容具体、形式多样、事例生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规定》的内容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划分事权,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滹沱河为主要行洪河道,其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许可,按照《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审批。其它河道为一般行洪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砂许可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过程中,特别是对边界河道,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于管理、协商解决的原则,充分征求相关县(市)、区意见,科学合理确定河道管理边界。
三、严格管理,规范开采。《规定》明确河道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范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等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起高效、透明的审批机制。同时,要做好禁采区、可采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执行禁采期制度,加强对采砂业主的培训和管理,督促其落实好采砂(采铁)弃料处理及砂坑回填平整等各项措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工商、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对非法采砂行为,要严格依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既是保护生态河流、保障行洪安全的客观需要,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充实管理机构和人员,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将《规定》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水利、财政、公安、交通、国土、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