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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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