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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徐州、连云港、镇江市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办档函[2008]49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城建档案工作不仅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更是科学管理城市、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防御自然灾害、应对城市突发公共事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依法管理城建档案工作是实施我省城市化战略的客观需要,也是各级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城乡规划法》、《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均赋予了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职责。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各级建设(规划)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职责范围,定期听取城建档案部门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深化城建档案机构改革、强化城建档案机构管理职能、保持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保障作用。
  二、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坚定不移地坚持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实践证明,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仅符合我省城市建设事业和城建档案事业的实际,而且是科学合理的和行之有效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中,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大力宣传城建档案工作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规定的要求,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努力为城建档案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各项业务建设,主动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以法规体系建设为保障,以城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全面推动城建档案事业的创新和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公众对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日益增长的利用需求,不断推动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取得新进展、新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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