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本办各科室、文印站:
经研究,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各科室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本办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本办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负责文电的科室对文稿应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负责文电的科室应及时向办文科室提出修改意见。主动公开的公文,由负责文电的科室参照《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信息类别”并编制索引号。
第八条 负责文电的科室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市政府机关文印站排印后,由文印站在5个工作日内传输至 “中国龙岩”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将电子文本分别传送到市档案馆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文电的科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的公文纸质文件送市档案馆并办理移交手续,并寄送龙岩图书馆。
第九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发布,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政府新闻报道工作制度(试行)》(龙政办[2007]80号)的规定送审并发布。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由对应科室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条 直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信息公开办具体负责,视申请内容直接答复或转相关部门单位答复,并向申请人及承办单位出具《受理(转办)告知书》,承办单位在答复期限内答复,并将答复内容抄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负责文电的科室具体负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负责文电的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文电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文电的科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进行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中国龙岩”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