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核定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鄂交财[2003]107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行为,减轻车主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2003]34号)、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车主和维修企业到指定的检测站检测。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由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计量认证合格证》的独立核算经营企业承担,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项目进行检测和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检测或提高收费标准。对未检测项目和因操作原因导致检测结果出现错误的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四、检测单位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用户。并按规定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年度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原鄂价经字[1998]243号文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