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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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