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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余逸群,联系电话:020-83325693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特制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质量和扩大培训规模为目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等方式,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技能培训机构作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二、认定原则
  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分级认定、统一备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过程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培训机构认定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
  2.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申请认定条件:
  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格;
  2.具有年直接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培养目标,完整的教学大纲,适用的教材,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规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训实力,具备单批次(期)能承训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训练工位、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三)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认定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复印件一份;
  4.法人资格相关证件和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6.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省属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技工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以“评分制”和“档案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查看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及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提交地级以上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工作专责小组认定,并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培训机构认定时间
  各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20日(2008年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截至2008年12月底)前向相应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重新认定,培训机构应在认定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四、管理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任务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不力的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减少次年培训任务指标;对未能完成年培训任务50%以上的,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或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追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附件1: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略)
附件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申报表(略)
附件3: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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