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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进行督查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我厅已下发《关于对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进行督查的通知》(鄂建函[2008]261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进行处罚。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意见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委(建设局)在2008年10月30日前已受理企业延期申请的,经各地建委(建设局)初审盖章并签署“同意按正常延期办理”的意见后,可按正常延期程序办理。
  二、其他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目前暂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须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申请。目前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地建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申请,申请资料中须附处罚结果(复印件)。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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