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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改补充条款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以上驻牟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牟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改补充条款》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烟台市牟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改补充条款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逐年提高,参合农民筹资数额也逐步增多,为确保新增补助资金最大限度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关条款内容修改补充如下:
    一、门诊
    在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和卫生院举办的一体化管理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需要门诊留观察静脉输液治疗的,报销比例为:门诊留观察患者静脉输液(含静推、肌注、皮试)治疗的药费及相关治疗费、手术费、简易床位费,按40%比例报销。
    二、   住院
    (一)在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住院费用100元以内(含100元)药费、检查、住院、治疗、手术报销20%,1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二)在户口所在地以外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100元以内(含100元)报销20%,1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三)自然分娩补偿。对参合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自然分娩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实行定额补偿。
    (四)参合病人因患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做放、化疗治疗的,在同一筹资医疗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五)参合病人患恶性肿瘤,经批准转诊到烟台市定点医院做放疗,不需要住院的,可按20%报销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放疗费。
    三、本补充条款从2009年1月1日执行,凡本补充条款没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烟牟政发〔2007〕12号文件及烟牟政发〔2007〕83号文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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