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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陕西演出的批复
陕西省文化厅:
  你厅陕文字[2008]12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陕西省演出公司与西部电影集团合作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8年11月8日到陕西西安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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