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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文熙俊和金永振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168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橙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邀请韩国歌手文熙俊、金永振,于2008年12月13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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